东盟服务框架协议,泰国曼谷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15日
1995 年 12 月 15 日东盟服务框架协议,泰国曼谷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承认 1992 年《新加坡宣言》,其中规定东盟应朝着更高层次的经济合作迈进,以确保区域和平与繁荣;忆及各国政府首脑于 1992 年 1 月 27 日至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宣布将在该地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东盟成员国应探索在边境和非边境合作领域的进一步措施,以补充和补充贸易自由化;认识到东盟内部经济合作将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贸易框架,这将加强和加强东盟成员国之间的服务贸易;希望动员私营部门实现东盟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以提高其服务业部门的效率和竞争力;重申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规则和原则的承诺,并注意到 GATS 第五条允许经济一体化协定缔约方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确认东盟成员国应在服务贸易方面相互给予优惠;已同意如下: 第 I 条:目标 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框架协议”)成员国的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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