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相互承认安排框架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2月16日
1998 年 12 月 16 日东盟相互承认安排框架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铭记 1992 年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宣布将在该地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于 1995 年同意将其加速实施至 2003 年;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协定》,其中规定了边境和非边境地区的合作,以补充和补充贸易自由化,其中包括,标准的统一、测试的相互认可和产品的认证;回顾 1995 年,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在曼谷首脑会议宣言中通过了《促进经济一体化议程》,其中包括在标准和一致性方面引入更大的透明度、使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及开展项目以促进互认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以促进更大的区域内贸易;认识到合格评定活动的互认协议可能是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和加强市场准入的重要手段,而且这种相互承认可能对东盟的中小型企业特别感兴趣;进一步认识到互认协议可以积极促进促进标准和法规的国际协调,任何此类互认协议都需要对其他成员国测试或评估是否符合成员国自身要求的能力和能力有信心;关注东盟成员国的标准和合格评定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的基础设施;重申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下的承诺,并注意到该协定鼓励缔约方进行谈判,以达成相互承认彼此合格评定结果的协议;希望制定框架协议以深化和扩大东盟在标准与符合性方面的合作,并为在特定产品领域制定和实施互认协议(以下简称“领域互认协议”)提供基础,以促进实现东盟东盟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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