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8 月 31 日公约(第 89 号)关于工业界妇女夜间工作的公约。注:该公约已获得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140 号,195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3 年 12 月 29 日交存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该公约于 2 月 27 日生效, 1951 年,关于菲律宾,1954 年 12 月 29 日。 147.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旧金山召开,并于 1948 年 6 月 17 日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并决定通过某些提案关于对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 1919 年夜间工作(妇女)公约和大会第十八届会议通过的 1934 年夜间工作(妇女)公约(修订本)的部分修订,其中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 9 项,考虑到这些建议必须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在 1948 年 7 月 9 日通过以下公约,该公约可被引用如同 1948 年(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 I 条 1. 为本公约的目的,“工业企业”一词特别包括—— (a) 矿山、采石场、其他从地球中提取矿物的工程; (b) 制造、更改、清洁、修理、装饰、完成、改装以供销售、拆解或拆除或改造材料的企业,包括从事造船或生产、改造或传输任何种类的电力或动力; (c) 从事建筑和土木工程工作的企业,包括建造、维修、保养、改建和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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