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埃及)(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S 36/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27日
2004 年所得税(新加坡埃及)(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表 S 36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埃及)(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4 年根据《所得税法》第 49 条,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免除根据该法和任何与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国法律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签署日期为1996 年 5 月 22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为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税收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所得税,达成协议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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