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所得税(新加坡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表 S 66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年根据《所得税法》第 49 条,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免除根据该法和任何与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国法律征收的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签署日期为2004 年 6 月 28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合宜的做法是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新加坡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望就收入和资本税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以促进双方的经济关系,并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2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所得税(新加坡-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S 668/2006pdf预览版所得税(新加坡-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6 S 668/200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