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1 S 685/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2001 年目录 制定公式 2 定义 1 引用、开始和申请 3 注册官在签发或更新第 S 685 号车辆牌照时可以允许牌照费回扣 ACT (第 276 章) 2001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 (4A)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及适用 1.(1) 本规则可引称为《2001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a) 已根据该法第 25 条颁发许可证的车辆; (b) 已根据新加坡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注册和执照)第 5(2) 条被注册官批准为老式车辆 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6 日2022 规则 (R 5); (c) 已根据《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牌照)规则》第 33A(1) 条重新登记为老爷车; (d) 根据《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执照)规则》第 3B(1) 条,该车辆是 PU 注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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