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1997 S 136/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1997 年 目录 颁布公式 2 定义 1 引用、开始和申请 3 注册官在签发或更新第 S 136 号车辆牌照时可以允许回扣牌照费 (ROAD TRAFFIC ACT (第 95 章)1997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11(4A) 和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及适用 1.(1) 本规则可引称为 1997 年道路交通(机动车和拖车牌照费回扣)规则,自 1997 年 3 月 27 日起实施。 (2) 本规则不适用于任何机动车(a) 已根据该法第 25 条颁发许可证的车辆;或 (b) 已根据新加坡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注册和执照)第 5(2) 条被注册官批准为老式车辆 在线发布于 1997 年 3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6 日规则 (R 5)。定义 2. 在本规则中,与机动车辆或拖车有关的牌照是指根据该法案第一部分颁发的车辆牌照;就汽车或拖车而言,牌照费是指《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牌照)规则》附表二所指明的适当数额的费用,该费用须为发出或续期牌照而支付汽车或拖车;有关期间是指 1997 年 5 月 1 日至 1998 年 4 月 30 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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