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从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013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从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从从价印花税减免的条件 3 导致拒绝的规定事项救济 4 法定声明 6 撤销 5 某些事件将被通知专员 第 S 35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从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013 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印花税法第 15 和 77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印花税2013 年关税(公司转换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应被视为已2011 年 2 月 19 日起实施。 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减免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2. 企业转制企业减免从价印花税的条件(本规则简称为原公司)到该法案第 15(1) 条所指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 (a) (b) (c)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转换之日的合伙人(在本规则中称为原合伙人)在紧接该日期之前也是原事务所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在转换日期的资产是紧接该日期之前原公司的唯一资产;每个原始合伙人在转换日期的出资额与紧接该日期之前的原始公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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