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印花税)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4 发行任何未发行股本 5 特定现有公司 6 法定声明 7 随后不允许减免 8 某些事件将通知专员 9 退还已支付的印花税 立法历史 印花税法案(第 312 章,第 15 和 77 节) 印花税(在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减免印花税)规则 R 3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2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5812000 号 2002 年修订版(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0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规则可引称为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a) (b) (i) (ii) (a) (b)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司指在任何地方注册或注册成立的公司;就公司而言,有关股份发售指首次公开发售;或随后的要约,以认购或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和其他地方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向公众发售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新加坡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后续发售时(视情况而定)在主板上市时设定的现行最低要求;相关股东,就现有公司而言,是指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其在相关股份发售定义的(a)段所述的首次公开发售股份之前收购了现有公司的股份;直接从(a)段提述的任何股东手中收购现有公司股份的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 (c) 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该公司是私人公司;或股份包括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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