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联营公司间资产转让印花税豁免)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印花税(联营公司间资产转让时免征印花税)规则 目录 1 引述 2 定义 3 联营公司间资产转让时免征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4 联营公司 5 法定声明 6 后续不予宽免7 某些事件将通知专员 立法历史 印花税法案(第 312 章,第 15 和 77 节) 印花税(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R 2 GN No. S 5802000 REVISED EDITION 200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2 年 1 月 3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002 年 1 月 31 日) 2002 年 1 月 31 日 引文定义 1. 这些规则可以被引用为印花税 (Relief from Stamp Duty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规则。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资产是指不动产或股份,或其任何权益;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与《公司法》(第 50 章)第 5(4) 条与第 5(1) 条的含义相同;直接控股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第 50 章)第 5(4) 条连同其第 5(1)(a) 条的含义相同;就另一家公司而言,间接实益拥有人是指《公司法》第 5(4) 条及其第 5(1)(b) 条所指的控股公司;就公司而言,有关股份发售指首次公开发售;或随后的要约,以认购或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和其他地方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向公众发售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新加坡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后续发售时(视情况而定)在主板上市时设定的现行最低要求; (a) (b) (i) (ii) 股份包括股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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