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印花税)规则 2000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定义 3 公司重组或合并时免征从价印花税的条件 4 发行任何未发行股本 5特定的现有公司 6 法定声明 7 随后取消减免 9 退还已支付的印花税 No. S 581 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后印花税的减免)规则 2000 行使赋予的权力根据《印花税法》第 15 和 77 条,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引用和生效 1.(1) 本规则可被引述为 2000 年印花税(公司重组或合并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和 sha ll,除第 8 条外,被视为已于 20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2) 第 8 条应于 2000 年 12 月 18 日生效。 (a) (b) (i) (ii) (a) (b) 定义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公司指在任何地方注册或成立的公司;就公司而言,有关股份发售指首次公开发售;或随后的要约,以认购或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和其他地方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向公众发售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新加坡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后续发售时(视情况而定)在主板上市时设定的现行最低要求;相关股东,就现有公司而言,是指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其在相关股份发售定义的(a)段所述的首次公开发售股份之前收购了现有公司的股份;直接从(a)段提述的任何股东手中收购现有公司股份的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 (c) 现有公司的任何股东,该公司是私人公司;或股份包括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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