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联营公司之间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 2000 制定公式的目录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4 联营公司 5 法定声明 6 随后不同意减免 3 转让时减免从价印花税的条件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 2000 年第 S 580 号印花税法(第 312 章) 印花税(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时免除印花税)规则 行使印花税法第 15 和 77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0 年印花税(联营公司之间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减免)规则,并应与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2000 年 12 月 18 日的辅助立法补充文件中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规则 7 除外,被视为已进入2000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2) 规则 7 自 2000 年 12 月 18 日起实施。 定义 2.(1)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资产是指不动产或股份或其任何权益;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公司与《公司法》(第 50 章)第 5(4) 条与第 5(1) 条的含义相同;直接控股公司的含义与《公司法》第 5(4) 条及其第 5(1)(a) 条的含义相同;就另一家公司而言,间接实益拥有人是指《公司法》第 5(4) 条及其第 5(1)(b) 条所指的控股公司;就公司而言,有关股份发售指首次公开发售;或随后的要约,以认购或出售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或同时在新加坡交易所和其他地方上市的公司的股份;向公众发售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新加坡交易所在首次公开发售或后续发售时(视情况而定)在主板上市时设定的现行最低要求; (a) (b) (i) (ii) 股份包括股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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