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补偿和优先顺序)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补偿金额 4 优先顺序 5 向部长第 S 256 号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案 1996(法案 10 1996)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补偿和优先顺序)条例 为行使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法第 8 (7)、9(5) 和 9(6)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部长发展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1996 年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补偿和优先顺序)法规,并将于 1996 年 6 月 7 日生效。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1996 年 6 月 7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中央公积金局是指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 条组成的中央公积金局。 36;基金是指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6 条设立的中央公积金。 36;住房贷款是指购买者为购买行政公寓计划下的住房提供资金或再融资而获得的贷款,包括支付任何印花税、费用或在获得贷款以资助或再融资此类购买时产生的其他费用;就行政共管公寓计划下的任何住房而言,购买价格是指购买者根据住房买卖协议支付的住房购买价格;购买者,就行政当局规定的任何住房住宿而言,住房包括已故的公寓计划所有者,该法案第 8 条规定的住宿;相关机构是指根据部长授权根据第 3 条确定任何住房的现行价值的任何成文法成立的任何个人或法人团体;与行政共管公寓计划下的任何住房有关的法定收费是指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21 条为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对住房征收的费用。...
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补偿和优先顺序)条例 1996 S 256/1996pdf预览版行政公寓住房计划(补偿和优先顺序)条例 1996 S 256/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