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控制(建筑物检查)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结构工程师的任命 4 建筑物检查 5 检查结果报告 立法历史 建筑控制(建筑物检查)条例 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第 49 节) RG 4 GN第 S 1521989 号 2000 年修订版(2000 年 1 月 3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1989 年 5 月 1 日的《建筑物控制(建筑物检查)引证规例》。定义 2000 年 1 月 31 日发布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建筑物不得包括任何临时建筑物; (a) (b) (a) (b) 任何独立屋、半独立屋、排屋或联排屋,由业主或占用人单独用作其住宅;或业主,就分拆建筑物而言,指根据《土地业权(分层)法》(第 158 章)成立并控制该建筑物的管理公司;或收取任何租金或费用以维修被分割建筑物的公共财产的人;结构构件是指建筑物中抵抗力和力矩的任何部分或构件,包括基础、梁、柱、剪力芯、楼板、屋顶桁架、楼梯、承重墙和所有其他旨在抵抗力和力矩的构件,但不包括门和视窗;结构工程师是指根据《专业工程师法》(第 3 章)注册为专业工程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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