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可转让电子记录的 2018 年第 (55) 号法令

相关行业:金融和经济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关于可转让电子记录的 2018 年第 55 号法令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仔细阅读宪法,特别是其中第 (38) 条,由 1982 年第 (23) 号法令颁布的《海商法》及其修正案,由 1982 年第 (7) 号法令颁布的《商法》 1987 年及其修正案,以及由 1996 年第 (14)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颁布的民商事证据法,以及由第 19 号法令颁布的巴林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法2006 年第 (64)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以及电子通信和交易法,由 2018 年第 (54) 号法令颁布,基于部长会议主席的陈述,经理事会批准部长会议,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1) 条 定义 在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和短语应具有旁边所示的含义: 王国:巴林王国.行长:巴林中央银行行长。操作员:操作可交易电子记录管理信息系统的人。经批准的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批准的经营者。主管行政机关:法令指定的行政机关。法令可以指定专营有价证券的行政机关,以及专营票据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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