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第 55 号法令,关于修罗理事会的内部规定

相关行业:政治和选举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30日
2002 年第 55 号法令,关于细读宪法后的协商会议内部规定,以及经第 (30 号法令) 修正的关于协商会议和议会的 2002 年第 (15) 号法令) 和 2002 年第 (54) 号法令,关于国民议会的内部规定,根据总理的介绍,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令法律:第一部分 总则 第(1)条 协商会议按照宪法、协商会议和议会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在讨论和作出决定时,受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约束。第三条 国民议会及其两个理事会(修罗和代表)的常会根据宪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听取崇高讲话的方式召开。 ,然后在发表此演讲后休会。第四条 修罗理事会在听取了崇高的讲话后,在第一届会议上举行第一届会议,由会长主持,按程序进行。第五条 修罗议会的每一位成员,在公开会议上和在议会或其委员会行使职责之前,应宣誓如下: ,尊重宪法和国家法律,捍卫人民的自由、利益和金钱;以及我诚实、真实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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