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珍珠和宝石管制的 1990 年第 (10) 号法令

相关行业:环境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0年06月13日
关于控制珍珠和宝石的 1990 年第 (10) 号法令,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和 1990 年关于贵金属控制的第 (6) 号法令,并根据贸易和农业部长的建议,并在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 1 - 在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时,以下词语应具有旁边显示的含义: 1 - 贵重宝石:天然宝石和人造石。 2- 天然宝石:天然形成的宝石。 3 - 人造石:人造石在原子结构、物理和化学性质方面与天然宝石相似。 4- 天然珍珠:在贝壳内自然形成的珍珠,无需人工干预。 5- 养殖珍珠:在人类的帮助下在贝壳内形成的珍珠。 6- 实验室:巴林商业和农业部珍珠和宝石检验实验室。第 - 2 条 - 禁止出售珍珠和有价宝石,除非其中任何一个附有相关人员开具的收据,其中显示珍珠的描述以及宝石的名称和类型。...
关于珍珠和宝石管制的 1990 年第 (10) 号法令pdf预览版
关于珍珠和宝石管制的 1990 年第 (10) 号法令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