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关于非医师和药剂师从事辅助医疗职业的第 2 号法令

相关行业:卫生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87年02月19日
1987 年第 2 号法令,关于非医生和药剂师从事辅助医疗职业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国代理埃米尔。仔细阅读《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1987 年第 (3) 号埃米尔法令和 1971 年第 (6) 号法令,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专业的实践;以及规范药学专业和药学中心的 1975 年第 (26)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以及 1977 年第 (24) 号关于产科(助产)职业实践的法令。并根据卫生部长的提议和部长理事会的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 1 - 在适用本法律的规定时,以下词语和表达具有各自旁边所示的含义: 部:卫生部。部长:卫生部长。辅助医疗专业或专业:本法附表中指明的医疗专业或专业。委员会: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委员会。执照:依照本法规定颁发的从事辅助医疗职业的执照。第 2 条 - 受 1971 年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专业实践的第 (6) 号法令和 1975 年关于药学和药房中心专业实践的第 (26) 号法令的约束及其修正案,只有医生和药剂师可以从事其中一种医学专业的协助,除非按照本法的规定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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