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2年06月19日
法院法 2002 年 6 月 19 日通过 RT I 2002, 64, 390 生效 2002 年 7 月 29 日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该法案为组织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庭服务。 § 2. 司法和法院的独立性 (1) 只有法院才能裁决。 (二)任何人无权干预司法。 (3) 禁止在法院内和法院附近进行旨在扰乱司法的行为。 § 3. 法官独立性的基本保障 (1) 法官终身任职。 (2) 法官只能根据法院判决被免职。 (3) 一审或二审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提议并征得共和国总统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其任期内因刑事案件被起诉。 (4) 最高法院法官只有在大法官的提议和国会多数议员的同意下,才能在其任期内因刑事案件被起诉。 § 4. 管辖权 (1) 管辖权由法律规定。 (2) 案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从一个法院的管辖权转移到另一个法院。 § 5. 法庭的工作语言 (1) 法庭诉讼和法庭管理应以爱沙尼亚语进行。 (2) 法庭诉讼法规定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另一种语言。 § 6. 法庭工作时间 (1) 法官应独立安排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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