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臣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25日
大法官法 1999 年 2 月 25 日通过 RT I 1999, 29, 406 生效 01.06.1999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大法官的职能 (1) 和当地法律的合规性爱沙尼亚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的政府立法行为。 (2) 司法大臣应对向其提出的有关修改法律、通过新法律和国家机构工作的建议进行分析,并在必要时向国会提交报告。 (3) 大法官应向国会提出建议,对国会议员、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成员、审计长、首席大法官和一名议员提起刑事诉讼。最高法院依法审理。 (31) 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 shall propose to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at the immunity provided for in the Protocol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be waived for a Member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elected in Estonia. (4) 大法官应向最高法院全体提交请愿书,宣布共和国总统永远无法履行职责。 (5) 大法官应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解决私法中有关人员歧视的争议。 (6) 大法官应监督立法是否符合国际协定。 [RT I 2007, 11, 52 - 生效。 18.02.2007] (7) 大法官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3 条规定的国家预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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