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5年01月19日
公民法通过 19.01.1995 RT I 生效 1995, 12, 122 01.04.1995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爱沙尼亚公民 (1) 爱沙尼亚公民是拥有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本法生效后,以及根据本法获得、获得或恢复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 (2) 考虑到本法第 3 条规定的规范,爱沙尼亚公民不得同时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 [RT I,03.02.2015,1 - 生效。 § 2. 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取得、取得、恢复和丧失 (1) 爱沙尼亚公民身份: 1) 通过出生获得; 2) 通过归化获得; 3) 恢复为未成年失去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 4) 在解除爱沙尼亚公民身份、撤销爱沙尼亚公民身份或获得另一国家公民身份后丧失。 (2)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获得、获得、恢复和丧失爱沙尼亚公民身份。 (3)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RT I 2006, 29, 224 - 生效。 § 21. 获得、恢复或失去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的数据库 (1) 获得、恢复或失去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的人的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是由负责该领域的部长建立的数据库,这是由部长的规定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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