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政府法

相关行业:宪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13日
共和国政府法案 13.12.1995 通过 RT I 1995, 94, 1628 生效 01.01.1996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共和国政府部门 1 总则 § 1. 共和国政府的权限( 1) 根据宪法和法律。 (2) 共和国政府直接或通过政府机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 2. 共和国政府所在地 共和国政府所在地在塔林。 § 3. 共和国政府成员 (1) 共和国政府成员为总理和部长。 (2) 部委领导下的部长的权限和部长的职责范围由总理命令确定。该命令应在共和国政府会议上公布。总理的命令在修改或共和国政府任期届满之前有效。 (3) 共和国总统可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不领导该部的部长,其职能由总理在共和国政府会议上宣布的命令确定。这些部长的费用应与为此目的提供的资金分开在国家总理府的预算中支付。 (4) 共和国政府成员不超过 15 名。 [RT I, 29.06.2014, 109 - 生效。第 31 条. 共和国政府成员获取国家秘密和外国机密信息 (1) 共和国政府成员有依职权获取国家机密和外国机密信息以履行分配的职责宪法和据此颁布的法律和立法向他或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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