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关于对诱拐儿童适用民法国际公约》的法案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1年02月21日
共和国总统颁布 2001 年 3 月 14 日第 1019 号决定 关于加入《关于对拐骗儿童适用民法国际公约》的法案 于 2001 年 2 月 21 日通过 § 1. 加入所附《关于适用民事法律的国际公约》 《诱拐儿童法》,1980 年 10 月 25 日在海牙制定。 § 2. 在加入时作出下列声明和保留: 1) 根据公约第 6 条第 1 款,爱沙尼亚共和国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 2) 根据公约第 42 条和第 24 条第二款,爱沙尼亚共和国应接受仅以英文提交的申请、信件或其他文件; 3) 对于因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参与而产生的第 26 条第 2 款所述费用,爱沙尼亚共和国不承担《公约》第 42 条和第 26 条第 3 款规定的任何责任,除非州法律援助和咨询系统能够支付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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