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1 月 23 日关于使用瑞士化妆品来源标志的法令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232.112.3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6 年 11 月 23 日关于使用瑞士化妆品来源标志的条例(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 19921 年 8 月 28 日《商标保护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 1 SR 232.11 艺术。 1 主题和范围 1 本条例规范瑞士化妆品来源标志的使用。 2 在本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19922 年 12 月 23 日的《商标保护条例》的规定。 2 SR 232.111 艺术。 2 本条例中的定义:化妆品是指符合瑞士食品和实用用品法规的化妆品;湾。散装产品是指化妆品在装入初级包装之前或与涂抹器结合之前用于化妆品中的物质和物质混合物; C。涂抹器是指构成化妆品或其包装的一部分并特别用于涂抹化妆品的装置; d。研究、开发和生产成本是指第四条规定的制造成本,不包括材料成本; e.初级包装是指用于储存化妆品并因此与化妆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艺术。 3 原则 瑞士对化妆品来源的标示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是正确的:至少 60% 的制造成本发生在瑞士;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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