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 年 12 月 19 日关于格劳宾登州瑞士国家公园的联邦法案(国家公园法案)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80年12月19日
454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80 年 12 月 19 日关于格劳宾登州瑞士国家公园的联邦法(国家公园法)(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法第 78 条第 3 和第 4 款宪法1,2 并考虑了 19793 年 9 月 12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经 2016 年 3 月 18 日联邦法案附件 1 修订,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AS 2016 3207; BBl 2014 4909)。 3 BBl 1979 III 705 艺术。 1 性质和用途 1 位于 Engadin 和 Graubünden 州 Münstertal 的瑞士国家公园是保护自然免受任何人类入侵的保护区,特别是允许所有动植物自然生长的保护区。只有在直接为公园维护服务的情况下,才允许闯入。 2 国家公园应在公园条例允许的范围内向公众开放。园区应成为持续科学研究的对象。艺术。 2 公园管理局 负责国家公园的管理机构是“瑞士国家公园”公法基金会(“基金会”),其注册办事处位于伯尔尼。艺术。 3 资金来源 1 基金会的原始资产为瑞士自然保护联盟设立的国家公园基金。 2 为完成其任务,基金会应使用基金会资产的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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