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6 月 22 日关于联邦人口普查的联邦法(人口普查法)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431.112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 年 6 月 22 日的联邦人口普查法(人口普查法)(截至 2017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1 第 65 条,并考虑了 20062 年 11 月 29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BBl 2007 53 第 1 节一般规定艺术。 1 原则 1 应每年或更短时间收集有关瑞士人口结构和社会发展的数据。 2 应在以下方面收集数据:人口的地位、结构和发展;湾。家庭、住户和生活条件; C。工作和收入; d。健康和社会问题; e.3 继续教育和培训; F。移民; G。语言、宗教和文化; H。交通与环境;一世。建筑物、公寓和工作场所以及学校设施。 3 调查尽可能以官方登记册为基础。 4 对于登记册中未包含的属性,应进行随机抽样调查。 3 根据 2014 年 6 月 20 日关于继续教育和培训的联邦法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修正案仅涉及法语和意大利语文本(AS 2016 689;BBl 2013 3729)。艺术。 2 主题 普查是对个人、住户以及建筑物和住宅的调查,为当局、企业界、研究机构和其他相关方提供构成以下基础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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