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 7 月 4 日联邦信息保护条例(信息保护条例,IPO)

相关行业:国防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4日
510.4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7 年 7 月 4 日的联邦信息保护条例(信息保护条例,IPO)(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委员会,根据《政府和行政组织法》第 8 条第 1 款和第 43 条第 2 款19971 年 3 月 21 日和 19952 年 2 月 3 日武装部队法第 150 条第 3 款规定:1 SR 172.010 2 SR 510.10 第 1 节1 主题 1 本条例在国家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对联邦和武装部队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特别是,它定义了它的分类和处理。 2 保留其他立法的具体规定。艺术。 2 范围 本条例适用:根据政府第 6 条和 19983 年 11 月 25 日的联邦行政组织条例向联邦行政当局提交;湾。军事人员; C。在联邦法律规定或相应同意的范围内,向根据公法和私法处理机密信息的组织和个人; d。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机密信息的联邦和州法院。 3 SR 172.010.1 艺术。 3 本条例中的定义:信息是指信息载体上的记录和口头陈述;湾。信息载体是指任何种类的信息媒体,如文本、图片、声音或其他数据的文件和载体;汇票等中间数据也被视为信息载体;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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