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4.40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 年 3 月 24 日联邦广播电视法 (RTVA)(截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考虑到联邦宪法 (FC)1 第 71、92 和 93 条,并考虑到到 20022 年 12 月 18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BBl 2003 1569 标题 1 范围和定义艺术。 1 范围 1 本法规范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广播、处理、传输和接收。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使用电信技术传输节目服务是基于 19973 年 4 月 30 日的电信法 (TCA)。 2 具有次要编辑重要性的节目不属于本法的范围。联邦委员会应确定标准。 3 SR 784.10 艺术。 2 本法中的定义:节目服务是指连续提供、及时定义并使用电信技术传输的面向公众的节目序列;湾。节目是指节目服务的一部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是独立的; C。编辑节目是指非广告节目。 cbis.4 编辑出版物是指瑞士广播公司节目服务中的编辑节目或编辑人员制作的作为瑞士广播公司 (SRG SSR) 其他新闻服务的一部分的贡献(第 25 条第 3 款)。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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