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HA 2007 年 12 月 10 日关于烟草产品组合警告的条例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0日
817.064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FDHA 2007 年 12 月 10 日关于烟草产品综合警告的法令(截至 2008 年 1 月 1 日的状态)联邦内政部,基于 20041 年 10 月 27 日烟草法令第 12 条第 5 款和第 16 条第 2 款 (OTab) ,法令:1 SR 817.06 艺术。 1 标的物 本条例根据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合并。 5 彩色照片或其他图像的 OTab,在所有单位包装的烟草制品和含有设计用于吸食的烟草替代品的产品上附加警告。艺术。 2 组合警告 1 组合警告包括:根据第 12 条第 3 款 Otab 的附加警告;湾。彩色照片或其他图像,尤其是白色文本形式; C。烟草预防的视觉参考(“戒烟热线”通知)。 2 只能使用附件 1 中列出的组合警告。艺术。 3 组合警告的外观 1 图像必须占据组合警告表面的 50% 左右。 2 附加警告必须占据组合警告表面的 38% 左右。 3 如果图像采用文本形式,则它必须与附加警告一起占据组合警告表面的 88% 左右。 4 “戒烟热线”告示必须占据组合警示语表面的 12% 左右,不包括与边界重叠的断烟过滤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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