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投资委员会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法案 S.C. 1997, c. 40 于 1997 年 12 月 18 日批准一项建立加拿大退休金计划投资委员会和修订加拿大退休金计划和老年保障法以及对其他法案进行相应修订的法案,由女王陛下提出并征得其建议和同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制定如下: 简称 旁注:简称 1 本法案可被称为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法案。解释 附注:定义 2 本节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法。适当的省部长,就一个省而言,是指对该省的财政负有主要责任的该省的大臣。 (省级主管)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3 条设立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委员会。(办公室)章程是指委员会的章程。 (英文版)法院指(a)安大略省的安大略法院(General Division); (b) 在魁北克省,省高级法院; (c) 在新斯科舍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省最高法院; (d) 在新不伦瑞克省、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和阿尔伯塔省,该省的王座法院; (e) 在爱德华王子岛省和纽芬兰省,省最高法院审判庭; (f) 育空最高法院、西北地区最高法院和努纳武特法院。 (法庭)指定担保是指 (a) 一项义务 (i) 在 1998 年 4 月 1 日之前,根据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第 109(1) 款设立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投资基金的贷方,( ii) 适用于加拿大时,是加拿大政府的义务,适用于某省时,是该省政府的义务或女王陛下任何代理人对该省的义务,即由该政府保证本金和利息,以及 (iii) 符合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第 111 条规定的条件,该条在 1998 年 4 月 1 日之前所读; (b) (i) 在 199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由财政部长根据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第 110 条购买或由董事会根据第 6 条购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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