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加拿大-巴西所得税公约法案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1984年
加拿大-巴西所得税公约法案,1984 S.C. 1985,c. 23, Part IV 同意 1985 年 6 月 20 日加拿大-巴西所得税公约法,1984 [作为 1985 年加拿大法规第 23 章第四部分颁布,于 1985 年 6 月 20 日生效。] 第 IV 部分加拿大-巴西所得税公约 附注:引用第 IV 部分 19 本部分可被引用为 1984 年加拿大-巴西所得税公约法案。 公约的定义 20 在本部分中,公约是指加拿大政府与附表五所列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经附表六所列议定书修正。旁注:公约已获批准 21 该公约在加拿大获批准并宣布在其条款生效期间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附注:不一致的法律 22 如果本部分或公约的规定与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则在不一致的范围内以本部分和公约的规定为准。附注:条例 23 国家税务部长可制定为执行公约或实施公约任何规定所必需的条例。旁注: 日期的颁布 脚注 *24 公约生效日期和终止生效日期的通知应通过在加拿大公报上公布的总督和理事会的公告发出。返回脚注 *[注:1985 年 12 月 23 日生效的公约,见 SI/86-45。] 附表 V(第 20 节)加拿大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公约关于收入税 加拿大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对收入税双重征税的公约,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应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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