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法 S.C. 1991,c。 16 批准于 1991-03-27 一项尊重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的法案,经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短标题 旁注:短标题 1 本该法案可被称为《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法案》。 1991 年,c。 16 秒。 1 2003,c。 22 秒。 22 先前版本解释 边注:定义 2 在本法中,委员会[已废除,2012 年,c。 19 年代。 516] 中心[废除,2003 年,c。 22 秒。 23] 部长是指加拿大女王枢密院的成员,由总督为本法案的目的指定为部长; (部长)校长是指根据第 13(1) 款任命的学校校长; (总统)校长[废除,2003 年,c。 22 秒。 23] 公共部门[废除,2012 年,c。 19 年代。 516] 公共服务具有《联邦公共部门劳资关系法》中的含义; (fonction publique) 学校指根据第 3(1) 款继续的加拿大公共服务学校。 (École) 1991 年,c。 16 秒。 2 2003 年,c。 22,不锈钢。 23, 132(E) 2010, c. 12 秒。 1671 2012,c。 19 年代。 516 2017,c。 9,秒。 55 上一版本续 附注:续 3 (1) 加拿大管理发展中心根据《加拿大管理发展中心法》第 3(1) 款设立,以加拿大公共服务学院的名义继续作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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