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事、废弃或危险船舶法

相关行业:联合法案
报告地区:加拿大
发布时间:2022年
2019 年 S.C. 失事、废弃或危险船舶法,c。 1 同意 2019-02-28 一项关于沉船、废弃、破旧或危险船舶和打捞作业的法案 女王陛下在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短标题旁注: 简称 1 本法可称为《失事、废弃或危险船舶法》。解释 附注:定义 2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法。授权代表的含义与 2001 年加拿大航运法第 2 条中的含义相同。 (représentant autorisé) 加拿大船舶,除第 1 部分外,指未在外国注册、上市、记录或许可的船舶。 (bâtiment canadien) master 与 2001 年加拿大航运法第 2 条中的含义相同。 (capitaine) 部长指运输部长,受第 89 条约束。 (ministre) owner,除第 1 部分外,就船只而言,指 (a) 是该船只的注册拥有人的人; (b) 是游艇执照的持有人; (c) 根据法律或合同,拥有船舶所有人对其拥有和使用的权利。 (专有)人包括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协会和信托。 (personne) 负责人,就船舶或沉船而言,指船舶的船东、船长或授权代表,以及任何指挥、控制或掌管船舶或拥有管理权的人船舶,但不包括《引航法》第 1.1 节所定义的有执照的引航员,而引航员正在根据该法行使其权力或履行其职责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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