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收养法

相关行业:法规
报告地区:新西兰
发布时间:1955年10月27日
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的版本 1955 年收养法案 1955 年第 93 号公共法案 批准日期 1955 年 10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1955 年 10 月 27 日 注意 议会法律顾问办公室利用立法第 3 部分第 2 小节规定的权力对该版本进行了编辑和格式更改2019 年法案。此版本末尾的注释 4 提供了其中包含的修订列表。本法由司法部执行。目录 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收养令的制定 3 收养令的权力 4 收养令的限制 5 一审临时命令 6 将儿童安置或留在家中以供收养的限制 7 同意收养 8可以免除同意的情况 9 撤回同意 10 社会工作者报告 11 就领养作出命令的限制 12 临时命令的撤销 13 在已作出临时命令的情况下发出领养令 13A 对拒绝作出临时命令的上诉命令或收养令 14 收养令生效日期 临时命令和收养令的效力 15 临时命令的效力 16 收养令的效力 17 海外收养的效力 毛利人收养 18 法案对毛利人的适用 19 根据毛利人习俗的收养无效杂项 20 领养令可更改或解除 21 领养令申请应提交的法院已废除 22 出席聆讯 22A 公布诉讼报告 23 查阅收养记录 23A 查阅申请报告 24 收养案件中的证据 已废除 25 禁止以收养为代价付款 26 限制广告 27 罪行 27A 诱使同意的罪行 27B 安全27C 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就第 27A 条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域外管辖权 27D 如果根据第 27C 条主张管辖权,则需要总检察长的同意 28 条例 28A 规则 29 相应的修订 30 废除和保留 31 提及儿童福利官员作为对社会工作者等的提及 附表 1 相应的修订 附表 2 已废除的法令 注释 一项合并和修订新西兰议会与收养儿童有关的某些法令的法案 标题于 1987 年 1 月 1 日根据第 29(2) 条修订) 宪法1986 年法案(1986 年第 1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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