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公约)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84年04月26日
航空器(东京、海牙 AN11 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器(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公约)法案第 I 部分的安排。初步 1. 简称。 2. 解释。第 11 部分. 东京公约生效的规定 3. 第 11 部分的解释。 4. 刑法对空运公约的适用。 5. 扩大牙买加地方刑事管辖权。 6. 机长的权力。 7. 权力 undcr 第 6 节的附属规定。 8. 防止非法控制航空器的权力。 9. 公约国家出于电子辐射目的的管辖权。 10. 与航空器有关的证据的规定。 1 1. 根据本 Parl 对针对罪犯的行为免责。第 111 部分. 实施 IIaglre 公约的规定 13. 对乘客或 crcvv 的暴力行为。 11. 删除了 fiktradition Act, Act 7 ( f 199 I PART IV. Ititplettteitatioti qfthe , fontreal (o,i)entiott 15. Intcrprctation of Pan IV. 16. Destroying. danlaging orangering security of aircraft. 17. 其他危害性行为180Al20061 AII((,lUFi (IOKYO, HAGUE AN13 M O N T I N A L CON VI飞机(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公约)法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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