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公约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56年05月30日
领事公约 1 领事公约法 LPW 24 of 1956. Ad 29 of 1964 S 19(2)。 1956 年 5 月 130 日 1 1. 本法可引称为《领事公约》简称。行为。 2. 在本法中。领事雇员是指任何受雇于领事馆执行行政、行政、文书、技术或专业职责的人,或担任领事官员已将姓名告知部长的车辆的领事警卫、信使或司机,但不2 9 米秒。 19(2)。包括任何受雇从事家务的人;领事办公室是指专为领事官员的公务目的而占用的任何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ccconsular 官员指代表外国的总领事、领事、副领事或领事代理人,并已获得执行领事职务的许可或临时或其他授权。 3.(1) 尽管任何颁布的领事权力有相反的规定,凡是与本条适用的国家有关系的国家的国民的任何人被指定为财产的执行人,死者处置财产的遗嘱此人的财产。岛,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对死者在本岛的遗产的陈述的人,则如果法院根据该国领事官员的申请信纳已故者说此页面的包含由 L.N. 授权。 4801973 2 领事公约 国民不在本岛居住,如果授权书正式授权代表他行事的人未申请授予该代表,法院应向该官员提出任何此类如果死者获得上述授权,他会向死者的遗产作出陈述,但法庭如认为合适,可在法院在考虑案件情况后认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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