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国家遗产信托法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牙买加
发布时间:1985年06月28日
牙买加国家遗产信托 1 牙买加 N.4 国家遗产信托法案 部分安排 初步 牙买加国家遗产信托 1. 简称。 2. 解释三、信托的设立和组成。 4. 信托的功能。 5.信托基金。 6、差旅费等。 7、借款权。 8. 账目和审计。 9. 年度报告。 10. 任命官员和仆人。 11、信托成员的保护。保护国家古迹和国家遗产 12. 申报和公布古迹名录的信托义务。 13.指定受保护的国家遗产。 14. 补偿。 15. 防止年久失修。 16. 国家古迹或国家保护文物的所有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17. Destmvine 纪念碑,马克。等。控制和发展国家纪念碑和受保护的国家遗产 18. 礼品。将受保护的国家遗产或国家纪念碑设计或遗赠给信托 19. 保存通知。 20. 保全通知的效力及补偿。 . . . . . . . . . . E本页的内容是 L.N. 的 u th o r i。 871986J 2 牙买加国家遗产信托基金 指定为受保护的国家遗产的国家古迹和地点的发展 21. 保护计划。 22. 信托可授予开发工作许可。 23. 进入土地的信托权。杂项 24. 文件送达。 25. 免征印花税、税款等。 26. 受保护的国家福利所有者为所得税目的而花费的金额的处理。 27. 国家古迹的资本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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