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碳基金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第 12 号碳基金法案 2007 年条款安排 第 1 节。定义。 2. 碳基金。 3. 向碳基金付款。 4. 碳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 碳基金账目及审计。 6. 向部长报告和信息。 7. 机构的责任。 8. 代理机构的指示。九、撤销代理权。 10. 简称。提及的法案 1993 年 1993 年第 8 号财务法案 1993 年第 8 号财务法案 2007 年第 12 号第 13 号法案 2007 年碳基金法案 为设立被称为碳基金的基金提供法律用于国家购置 KYOTO Units 和其他此类文书或资产,以履行 1992 年 5 月 9 日在纽约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该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国际气候变化义务京都于 1997 年 12 月 11 日,指定国家财政部管理机构作为代表该国进行收购的代理人,包括该国目前或将要签订的京都单位和此类其他文书或资产的现有或未来协议州,为碳基金的财务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对现有立法的相应修订和提供R 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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