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年第 30 号 WATER SERVICES ACT 2007 第 1 部分的安排 初步和一般第 1 节。简称、集体引用和结构。 2. 解释。 3. 开始。 4. 废除和撤销。 5. 指令。 6. 提供信息。 7. 提供所有权信息的义务。 8. 罪行和处罚。 9. 对罪行的起诉。 10. 起诉费用。 11. 向检察机关支付一定的罚款。 12. 阻碍。 13. 举证责任。 14. 法人团体的罪行。 15. 部长的开支。 16. 部长拨款。 17. 财政援助计划。 18. 条例、命令和指示。 19. 通知的送达。 20. 业主、占用人等。 21. 检查、调查和调查的权力。 22. 获授权人的权力。 23. 时间限制。 24. 记录。 25. 注册。 26. 提供服务。 27. 职能转移或扩展。 28. 禁令救济。 29. 免疫。第 2 部分 一般职能 30. 部长的一般职能。 31. 水务当局的权力。 32. 水务当局在提供水务方面的一般职能。 33. 与自来水厂或废水厂的连接。 34. 准则和业务守则。 35. 刑事诉讼的准则和实务守则。 36. 供水服务战略计划。 37. 部长在水服务战略计划方面的职能。 38. 水服务战略计划的实施或其任何修订。 39. 卫生当局的职能转移。 40. 共同提供水服务。...
2007 年水服务法pdf预览版2007 年水服务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