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药物(指定)令,1993 年。

相关行业:法定文件
报告地区:爱尔兰
发布时间:1993年
S.I. 1993 年第 340 号。滥用药物(指定)令,1993 年。卫生部长认为,制造、生产、制备、销售、供应、分销和拥有药物符合公众利益除用于研究或法医分析目的或用作工业制造过程中的基本中间体或起始材料外,本附表中指定的药物是非法的,并且对于任何从业人员或药剂师而言,持有或就上述附表中指明的药物进行 1977 年《滥用药物法》(1977 年第 12 号)第 5 (2) 条所述的任何事情,除非根据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由上述部长发布,行使该法案第 13 条赋予他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1. 本命令可引用为 1993 年滥用药物(指定)令。 2. 在本命令中从业者和药剂师具有 1977 年《滥用药物法》赋予它们的含义。 3. 1988 年滥用药物(指定)令(S.I. No. 327 of 1988)特此撤销。 4. 在此附表中指定的药物被指定为适用于 1977 年《药物滥用法》第 13 条第 (1) 款的药物。附表 1. 以下物质和产品,即 (a) Bufotenine。大麻酚,除非包含在大麻或大麻树脂中。大麻酚衍生物。大麻和大麻树脂。卡西酮。古柯叶。罂粟草的浓缩物。依替环利定。 N羟基苯丙胺。阿拉伯茶(Catha edulis (Celastraceae) 的叶子)。麦角酰胺。麦角酰胺和麦角酰胺的其他 N 烷基衍生物。美斯卡林,4Methylaminor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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