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如下: § 1 (23.11.2018/954) 范围 本法适用于主管当局可以对自然人、家庭财产或《所得税法》(1535/1992)第 4 条中提及的公司或根据纳税义务规定由自然人负责增税的其他纳税人。本法所称的主管部门是税务局、海关和芬兰交通运输署。本法关于增税和征税决定的规定,适用于海关增税和海关决定。 § 2 征收增税 尽管法律中其他地方有关于作出税收决定的规定,但在作出税收决定时不得作出关于增税的决定,并且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在单独的决定中作出.必须通知纳税人最迟不就税收决定作出有关增税的决定。关于单独增税的决定必须不迟于相关税收决定后的日历年年底作出,除非主管当局已在上述时间内提交刑事报告或收到有关启动初步调查的信息。上述第 3 小节中提及的决定以《行政法》(434/2003)第 59 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如果主管当局就此事提出刑事报告或已收到有关启动初步调查的信息,只有在第 4 节第 1 小节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同一事项下令增税。...
8.11.2013-781 单独决定征收的税收或关税增加法案pdf预览版8.11.2013-781 单独决定征收的税收或关税增加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