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 年注册法

相关行业:民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08年12月18日
1908 年《注册法》第 1 部分内容 注册成立的第 II 部分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注册监察长。废除。区和副区。注册商和子注册商。注册商和副注册商的办公室。登记处的检查员。废除。根据第 10、11 和 12 条向省政府报告任命。书记官长缺席或职位空缺。在他的地区没有值班的注册官。副书记官长缺席或其办公室空缺。设立登记官。登记人员印章。登记簿和防火箱。第 III 部分可登记文件 必须登记的文件。可选择注册的文件。注册官员无法理解的语言文件。包含插页、空白、删除或更改的文件。财产和地图或计划的描述。参考政府地图或调查对房屋和土地的描述。提交时间的第四部分 23 23A 提交文件的时间。重新注册某些文件。由几个人在不同时间执行的文件。延迟提交不可避免的条款。在巴基斯坦境外执行的文件。遗嘱可以随时提交或存放。第 V 部分 登记地点 登记与土地有关的文件的地点。登记其他文件的地方。在某些情况下由注册商注册。在私人住宅登记或接受存款。第 VI 部分提交登记文件 提交登记文件的人。为第 32 条的目的可识别的授权书。登记人员在登记前进行查询。分别是接纳和拒绝执行的程序。第 VII 部分强制执行人和证人出庭 需要执行人或证人出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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