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预备役人员(复职)条例

相关行业:服务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07日
1965 年预备役人员(恢复公务员)条例 内容 1. 2. 3. 4. 5. 简称、范围和开始。定义。恢复应征入伍的预备役等。法院的管辖权被禁止。制定规则的权力。 1965 年《后备人员(恢复公务员)条例》。第 1 号条例。 1965 年 XXI OF 1965 年 6 月 7 日 一项条例,规定应征召入任何国防军服务或接受培训的预备役人员恢复民事就业。鉴于规定恢复被征召在任何国防军种服役或接受培训的预备役人员及其附属事项的民事就业是有利的,并且鉴于巴基斯坦的国家利益与实现条款所指的统一性有关( 2) 宪法第 131 条要求中央立法处理此事,鉴于国民议会休会,总统认为存在需要立即立法的情况,因此,行使第 (1) 条赋予的权力) 宪法第 29 条,以及为此赋予他的所有其他权力,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条例 1. 简称、范围和开始。(1) 本条例可称为预备役( 1965 年恢复民事就业)条例。 (2) 它延伸到整个巴基斯坦。 (三)即刻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存在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1 由巴基斯坦国民议会于 1965 年 7 月 21 日批准,见 Gaz. P.,1965 年,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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