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FOM 开发公司,请愿人,VS。菲律宾国家铁路公司,答辩人。[G.R. 【第22743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第一师 [ G.R. No. 227432, June 30, 2020 ] FORFO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PETITIONER, VS.菲律宾国家铁路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LAZARO-JAVIER, J.:G.R. 案例第 124795 号,题为 Forfo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v. Philippine National Railway,[1] 法院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作出裁决,除其他外,指示被告菲律宾国家铁路 (PNR) 为此目的对标的地段提起适当的征用案件确定为此的公正赔偿,因此:因此,本申请被部分拒绝,因为它拒绝了 Forform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标的土地、非劳动收入和租金的所有权。请愿书得到部分批准,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分别为 P100,000.00 和 P50,000.00。菲律宾国家铁路公司受指示立即对有关土地采取适当的征用行动,以便根据法院规则确定对其所有者的公正补偿,利息为六(6%)的法定利率从领取到全额付款的每年百分比。对于涉嫌损害农作物的索赔,如果有证据,可以向征收法院提出。没有费用。如此订购。 (重点提供)在最终确定后,PNR 发起了征用投诉,题为菲律宾国家铁路诉 Forfom 开发公司,并作为民事案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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