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NISLAO 和 AFRICA SINAMBAN,请愿者,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访者。[G.R. 19389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755 菲尔。第672章第 193890 号,2015 年 3 月 11 日] ESTANISLAO 和 AFRICA SINAMBAN,请愿人,VS。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人。 REYES, J. 决定:本法院提出复审上诉法院 (CA) 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在 CA-G.R. 中的决定 [2] 的复核申请。简历。第 66274 号修改了 1999 年 7 月 30 日邦板牙省圣费尔南多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45 分庭就第 11708 号民事案件中的金钱数额作出的决定[3]。1990 年 2 月 19 日的事实前因, Danilo 和 Magdalena Manalastas 的配偶(配偶 Manalastas)为被告中国银行(Chinabank)就转让证书第 173532-R 和第 173533- 所涵盖的两处房地产执行了房地产抵押贷款 (REM)[4] R,邦板牙契约登记处,从中国银行获得一笔 700,000.00 披索的贷款,用作其碾米业务的营运资金。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对抵押合同进行了多次修改,逐步增加了由上述抵押担保的信用额度。因此,从 1990 年的 P700,000.00,他们的贷款限额在 1990 年 10 月 31 日增加到 P1,140,​​000.00,然后在 1991 年 3 月 4 日增加到 P1,300,000.00,然后在 1994 年 3 月 23 日增加到 P2,450,000.00。[5]配偶 Manalastas 签署了几份有利于中国银行的期票 (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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