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HILIPPINES, INC.,受访者。[G.R. 16094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4日
662菲尔。第431章第 160949 号,2011 年 4 月 4 日]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HILIPPINES, INC.,被告。 BERSAMIN, J. 的决定:在申请人的书面退税要求未得到上诉人的响应后,被申请人纳税人如何仍能收回其 1997 纳税年度未使用的可抵扣预扣税,税务上诉法院 (CTA) 在申请退税的理由已经被时效禁止?案件性质 上诉人国税局局长(Commissioner)对被申请人的书面退税或税收抵免要求不作为,促使后者为此目的在 CTA 中采取司法行动。然而,CTA 于 2001 年 12 月 10 日驳回了该索赔,因为该索赔从索赔发生起超过了两年。在上诉时,上诉法院 (CA) 通过 C.A.-G.R. 中颁布的决定推翻了 CTA 的拒绝。 Sp。 2002 年 11 月 28 日第 68461 号,并指示申请人将未使用的可抵扣代扣代缴税款退还给被申请人。 [1]因此,请愿人提出上诉。前因 1997年,被申请人为菲律宾公司,通过向UEM-MARA菲律宾公司(UMPC)提供专业服务获得了P24,000,000.00披索的收入,UMPC作为被申请人的扣缴义务人从该收入中扣缴了P1,200,000.00披索。 [2]在 1998 年 4 月 13 日提交的 1997 年所得税申报表 (ITR) 中,被告报告净亏损 P983,037。...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HILIPPINES, INC.,受访者。[G.R. 160949号】pdf预览版
内部收入专员,请愿人,VS。 P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PHILIPPINES, INC.,受访者。[G.R. 160949号】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