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NOLD ALVA,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答辩人。[G.R.不。 15733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12日
521菲尔。 286 第一师 [ G.R.不。 157331,2006 年 4 月 12 日] ARNOLD ALVA,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答辩人。决定 CHICO-NAZARIO,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份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5 条对调卷书进行审查的请愿书,该请愿书质疑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10 月 18 日的两项决议[1]和2003 年 2 月 19 日,[2]分别在 CA-GR CR 第 24077 号,题为“菲律宾人民诉阿诺德·阿尔瓦”。在受到攻击的决议中,上诉法院驳回了请愿人对初审法院的定罪判决的上诉,原因是他没有发布新的保释金以确保其在上诉时的临时自由。事实 本请愿书源于一名信息[3]指控请愿人犯下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2(a) 款所定义的 estafa 罪行,指控如下: 签名人指控 ARNOLD ALVA 犯有以下罪行: ESTAFA,承诺如下: 上述被告在 1993 年 10 月 18 日至 1993 年 12 月 18 日期间或前后期间,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当时和那里故意(原文如此),以下列方式非法和重罪诈骗 YUMI VERANGA y HERVERA,即:上述被告通过向 YUMI VERANGA y HERVERA 作出虚假陈述和欺诈性陈述,以期他可以处理后者的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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