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LOS SUPER DRUG CORPORATION,请愿人,VS。汉。菲律宾群岛上诉法院和银行,答辩人。[G.R. 12671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03月14日
447菲尔。 150 第三师 [ G.R.第 126711 号,2003 年 3 月 14 日] CARLOS SUPER DRUG CORPORATION,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群岛银行,被告。决定 CARPIO MORALES, J.:在 1978 年的某个时候,菲律宾群岛银行 (BPI),当时是奎松市古巴 BPI Cubao Arcade[1] 的所有者,在该拱廊中租赁了两个单元,指定为 Bays 4 和5,请愿人 Carlos Super Drug Corporation (CSDC)。 1985 年 8 月 9 日,在中国结算公司声称不支付租金后,BPI 向奎松市大都会审判法院 (MeTC) 提起诉讼,指控其非法拘留(第一起案件),案卷为第 35 号民事案件- 48285。双方后来达成了一项妥协协议,该协议于 1989 年 5 月 8 日获得 MeTC 第 35 分部的批准,相关规定如下:自 1988 年 11 月 16 日起生效,为期一年,被告同意支付新的P26,116.39 的月费率。为此,双方应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然而,在 1989 年 5 月 15 日及之后,CSDC 仅向 BPI 支付了与 Bay 4 租金相对应的 P9,564.64,它在 1989 年 5 月 2 日与 Atty 签订折衷协议之前对此发表了评论。当时的 BPI 法律顾问 Alfonso B. Versoza 对时任中国结算的总裁兼总经理 Rolando Carlos 说:“1989 年 5 月 15 日,4 号湾和 5 号湾之间应该已经有了一条假想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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