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 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受访者。[G.R. 13714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30日
425菲尔。 899 第一师 [ G.R.第 137148 号,2002 年 1 月 30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 CARLO S LEOBRERA 和上诉法院,被告。 PARDO, J. 判决:本案是对上诉法院 [1] 的判决提出的上诉,该判决确认了初审法院的判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特此作出判决:“1 .责令被告根据不同的相关诉因向原告支付总额 100 万比索 (P1,300,000.00) 菲律宾货币,并按法定利率和提起诉讼的日期支付利息,直至全额支付;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千万比索(P10,000,000.00)菲律宾货币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3。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十万比索(P100,000.00)菲律宾货币的惩罚性赔偿; “4。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菲律宾货币二十万比索 (P200,000.00) 作为律师费; “5。责令被告人支付诉讼费用; “6。宣布迄今为止发布的临时禁令令状是永久的。 “如此命令。”[2] 事实 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1979 年的某个时候,BPI 无意中未能按时交付原告,原告当时从事贝壳出口业务,三张信用证,总金额为 3,265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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