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3菲尔。 538 第一师 [ G.R.第 112392 号,2000 年 2 月 29 日] 菲律宾群岛银行,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BENJAMIN C. NAPIZA,被告。 D E C I S I O N YNARES-SANTIAGO, J.: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判决[1] 的复审复审的请愿书。 CV No. 37392 确认马卡蒂地区初审法院第 139 分庭 [2] 驳回了菲律宾群岛请愿人银行针对私人被告 Benjamin C. Napiza 提出的金额的申诉。 1987 年 9 月 3 日,私人答辩人将外币存款单位 (FCDU) 储蓄账户 No. 028-187[3] 存入他在申请人银行的 Buendia Avenue Extension 分行开立的,大陆银行经理支票 No. 00014757[4],日期为 8 月1984 年 17 月 17 日,以“现金”支付 2050 美元(2,500.00 美元),并由私人答辩人在其背面正式背书。 [5]这张支票似乎是某位陈英年的人,他曾到私人答辩人办公室,要求他将支票存入他的美元账户,以提供便利和结清支票。私人应诉人同意,并同意向陈交付已签名的空白提款单,并了解一旦支票结清,双方将在私人应诉人向银行出示支票后,前往银行提取支票金额他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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